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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吗

在涉及到强奸案的处理过程中,若经严格审核之后发现并不满足立案条件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暂时不予以立案
然而,若此案确属受案机关之管辖权范畴之内,且在经过详细评估后认为存在明显的犯罪事实需要加以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受案机关必须及时依法立案展开调查。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所有来自于报案者、控告者、举报者和自首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依据其法定权限范围,尽快开展审慎的核实工作。若认为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予以立案;相反的,若是经过谨慎考虑认定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微小,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予以立案,并且应将相关原因及时告知控告人。若控告人对此存有疑问或不服气,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未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质疑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具体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站得住脚,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也应依法立案展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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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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