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危险驾驶罪,它属于
危险犯的范畴。换言之,只要
行为人在公路或其他法定形式的道路上进行
机动车竞速驾驶,或是在道路上因饮酒过度而进行机动车驾驶,就会被视为已经触及了本法条所规定的
犯罪界限。从
犯罪主体上看,仅限于自然人;而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手动实施的
故意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这种危险驾驶行为与交通
肇事罪,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
犯罪行为同时存在时,应按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
罪名,并且不实行
数罪并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