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自然人决定终止担任代持股一职,可考虑将所持有股份转让予实际
出资方或第三方接手,并须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股东应对
股权出让事宜以
书面形式通告其他股东进行商议,如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未作出回应,视作已默认该
股权转让之行为。
《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