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者,配偶一方皆有权向国家
司法机关请求对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配偶中有一方故意隐匿、非法转移、变相出售、
恶意破坏或挥霍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试图制造
虚假的
夫妻共同债务以严重损害另一方在
夫妻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配偶中的一方承担着法定的
抚养义务,而其所
抚养之人患有
重大疾病急需治疗,但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在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
处理方式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