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
犯罪嫌疑人的
侦查阶段中的
取保候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
侦查机关仍需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工作,而不得有所间断。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员不应再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时,应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期间,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也不能因此而停止。同样地,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员不应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也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在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必须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