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
情节严重性的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
行为人为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则可视为情节严重;
其次,如果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
再次,若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同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行为人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亦可视为情节严重;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从事此类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情节严重。
另外,如果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是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
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