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参阅公安机关所给出的驳回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
强制措施,由
犯罪嫌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以书信形式向公检法办案机构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收悉的申请,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应于三日内予以明确答复;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将原因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