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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二十二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其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坚实能力;
其次,需展示出优良的商业信用以及严谨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
第三,还需具备充足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完成订购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再次,需要提供过去三年内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最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供应商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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