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
行政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的人员,其
家属与亲友可以凭借有效
身份证件在相应期限之限内行使探访权;而对于律师而言,他们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方可进行会面。
然而,若因触犯
刑法而遭受
刑事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在
拘留期间仅允许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其亲属与朋友则无法进行探望。此外,对于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必须得到
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还需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方能实现会见。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
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