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流程的执行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是申请环节,包括收养方、
送养方以及具有判断力的被收养者必须协同前往收养方地域内的公正机关分别以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同时,需要提交相关机构发出的介绍信,申请人的个人
身份信息及户籍证明文件。在申请过程中,还需准备好包含收养意向的收养协议、具有明辨是非能力的收养者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明、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或绝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次是审查阶段,公证员将对
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询问,或者深入到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社区以及广大群众中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确保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也需要确认收养各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收养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以及收养方是否存在不良动机,以及其经济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最后是办证环节,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公证手续,制作公证书,以此来证明
收养关系的确立。对于那些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则不应予以办理收养公证,并且要向当事人明确解释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如果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妥善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