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部门在做出
行政处罚裁决之后,未能及时告知
当事人提起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那么这个时效应自合法权益人得知或可能得知复议时间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合法权益人已了解到或理应了解到
行政行为的详细情况,则时效应该自此时间点算起,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