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本酒店应负有相应的
赔偿责任。当自然人于该酒店停车场进行停车之际,便自动缔结了一份
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限之内,若由于保管人员的保管不当导致被保管物品遭受损害或灭失等情况发生时,保管方需对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负有全额
赔偿义务。
至于贵重车辆被其他
机动车擦碰之事,主要是在保管期间内发生,因此,本酒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