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之时,若为一般级别的事故情况,通常将予以执行上年经济收入总额百分之四十的金额作为罚款
处罚。此种情形乃是因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责任人为未能切实遵守并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故而引发了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
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