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离世后其所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之处理途径,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针对国有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合法
继承人有权依规
继承。
其次,若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则需明确指出,此类
使用权并不具备传承性,然而,宅基地之上如有建筑物存在,那么该建筑物是可以被继承的。在此情况下,只要建筑物持续存在,继承人便可在这段时间内继续行使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
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