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可以的,关键在于不违背原有公司
保密协议所确立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内容。在这一前提下,我们需要理解,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协定。前者主要针对公司内部商业机密的妥善保管及限制对外披露;后者则强调
劳动者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得从事与原有职业相同或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岗位。
因此,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同时,您仍然有权利选择前往其他竞争单位就职。
然而,您必须严格遵守对于原单位商业机密的
保密义务,否则无论您是否曾获得过相应的
工资补偿,均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以
盗窃、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说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