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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确定有何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司法管辖之相关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一,鉴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属民事侵权责任范畴,故可依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进行管辖权确认。此种情况下,应诉法院可选设在事故发生地点所在辖区内;

二,对于因铁路、公路、水运及航空运输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事故导致的损害纠纷案件,可根据以下具体规定明确其管辖法院:
如若船舶最先抵达事发现场,或者车辆、航空器最先降落于案发地区域,亦或是被告方居住场所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在此基础之上,当事人亦有权自由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方居住场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按照通常的司法管辖原则,还可以选取被告方居住场所所在地作为诉讼法院。而被告方居住场所的确定则需视被告方身份而定。若被告方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即视为其居住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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