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批准采取
保外就医措施:
首先,被指控者所触犯的
法律行为可能会导致其受到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
其次,如果被指控者可能面临着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事处罚,但通过采取保外就医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威胁;
第三,当被指控者出现病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况时,若采取保外就医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如果被指控者已经被
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保外就医措施。
然而,仅凭抑郁症这一病症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申请
保外就医的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