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您完全不必担忧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
保证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尽可放心。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
结婚证与
离婚证均由权威民政机关核发,用于证明
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及关系;
其次,对于曾经历过
离婚而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者所领取到的结婚证书,其外观设计及内容形式与初次
结婚者所获得者并无任何区别;
最后,在结婚证书的拟制过程中,并未有任何方式提及及显示如“
二婚”或“三婚”等字眼来暗示该婚姻背负了较重的负担,因此并不能对结婚证书的
法律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
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
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
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
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