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购
买房产是否构成
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
首先,假设这笔款项是在子女婚前进行支付,而且家长并未向外声明此举是出于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
赠予,那么,这栋房子就将被视为子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
其次,假设这笔款项是在子女婚后由家长支付的,且在此过程中未有任何明确的契约或协议加以约束,那么这栋房子便自动转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一点仅适用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若父母为孩子购买房产时已经公开表明了其为子女及其配偶两人的赠送行为,则无论子女
结婚与否,这份赠予都应被视作有效。若在子女结婚之后,家长为孩子购买房产,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加以确定,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来处理,即遵循契约关系或在无契约关系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