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各方均有权利与义务就
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谈判,以便达成
协商一致。
具体来说,无论是
受害人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还是请求肇事者先行垫付,后续再依据相关规定向其寻求
经济赔偿,都是可行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提前垫付进行的一方而言,建议必须留存好所有相关的单据,以备日后追偿之需。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垫付事宜,则需要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或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先予
执行程序来加以解决。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医疗费用的追索,经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有权依法裁定对被告人采取先予
执行措施。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