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
赔偿事务中,通常并不包含折旧费用的评估和补偿。无论机动车是否遭受过交通事故的侵害,
消费者在购入车辆时即必然伴随着折旧费用的产生,因此,车辆的折旧费用应纳入到车辆自身正常的磨损消耗范畴内,而非归因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额外负担。具体而言,对于如下两种情形,您可考虑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1.若由于交通事故的缘故,导致涉事车辆无法继续投入使用,那么对方有权向您提出合理的
交通费用索赔请求。
2.倘若对方的车辆为运营性质的车辆,且由于交通事故的影响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营,那么对方有权利向您索取相应的营运损失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