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内尚无统一的民事登记管理机构以及尚未健全完备的民事登记制度,因此在实际的公证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所开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仅为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所需资料来源的其中一个渠道。
此外,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乡(镇)政府、办事处所提供的证明亦可作为我们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的
主要证据支持。无论由何种行政级别和组织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只要经过严格核实并确认其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皆可被采纳用于办理公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
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