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者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行为已构成
刑事犯罪,应当直接追究实施该
犯罪行为的人员的
刑事责任。尽管公司已经对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变更,但实际上,进行
违法行为的时间段仍是原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因此,原法定代表人才具备了
犯罪的
主观故意,并且也是直接的违法行为
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受到应有的
刑事制裁。
所谓恶意
变更法人,简言之便是指原法定代表人为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在无充分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未能有效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反倒有可能因
违法情节严重而面临更为严峻的惩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如法定代表人为躲避
败诉后果、逃避司法惩罚,在
诉讼环节便妄图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这一目的,以致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率,情节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