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网约车未能成功获得
经营许可,却私自或是暗中从事了相关的网约车经营活动时,将由县级以上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立刻停止行为,进行严厉
警告,并对之处以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的罚款。若情况严重,已涉及
违法犯罪问题,应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
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对于
非法经营的相关
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