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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哪些

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营业额由全部收入扣除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若涉足于企业转让通过抵债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领域,则存在以下几种税收种类及缴纳标准。
1.营业税:
根据营业总额的定义,将我们前面提到的营业收入扣减土地使用权受让原始价值之后的余额作为基础,并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进行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支付的营业税作为该税种的计税基数,并依据不同地区的三档税率(7%的市辖区税率、5%的县级城镇税率以及1%的其他地区税率)进行计算和收取。
3.教育费附加:同样是基于已支付的营业税进行计算,但其相应的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三。
4.地方教育费附加:与上述情况类似,以支付的营业税作为计税基数,再按百分之二的税率进行征收。
5.土地增值税:其基本计算方法是首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然后对剩余部分按照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6.印花税:根据转让合同的总金额,按照千分之五的比率进行计算和征收。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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