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前置办房产时房
产权属登记在女方姓名之下,
然后
离婚之时此栋住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和考虑。
首先,如果是由夫妻中的一方的婚姻订约之前就已提前支付了所有款项购置房产,而后在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携手支付剩余款项完成整套房贷,但最终
房屋所有权登记却是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之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选择离婚的话,这栋房产理所当然应归属于最初
出资并以其名义进行所有权登记的那一方。
其次,倘若在婚前,其中一方父母为支持其子女置业,慷慨出资购置了房产,并且将其所有权登记在了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类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
私人财产,即便在
离婚房产分割的过程中,另一方没有权利对此房产进行任何权利主张或者分割。
再者,倘若在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即使所有权登记只在某一方的名下,若是在离婚之际尚未进行过此类登记的一方想要获取房产的部分权益,则必须提供足够的有力
证据来证明自己当初有出资并且这种出资并非是
赠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