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公款100万元后已偿还的刑期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2条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个人用途或借予他人使用、且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即超过人民币3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很大并且用于营利活动,甚至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责任;倘若他们挪用了单位大量资金,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涉及到金额巨大的挪用行为,那么将会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类似行为者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处。
然而,如果这些实施了上述
违规行为的人员在法院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及时将挪用出去的资金全部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特别是在
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法院更有可能减轻乃至取消对其的
刑事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