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认为血脉亲情是人类情感中最为深厚且不可分离的纽带,法律制度并无对这种关系进行解除操作之设定。
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老年父母皆为法定义务,无论
当事人双方签署何种互相脱离亲子关系的协议,此类协议往往因违反社会基本道德秩序而被判定为无效。父母子女关系乃法律术语,用于概括父母与子女之间所有权利与义务之总和。此种关系可追溯至子女出生之际而自然形成,亦可通过合法的
收养行为予以建立。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