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形式存在差异,前者通常涉及到
公司设立筹备期的各项具体事务,而后者则可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提供支持或战略指导;
2.尽管发起人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然而并非所有股东都需要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他们有可能只是单纯的投资方;
3.尽管发起人通常被视为公司的创建者之一,但这并不妨碍股东在公司设立初期或其后阶段通过购买
股权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且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必需具备发起人资格。因此,股东的定义并不仅限于发起人,任何在设立期间或公司成立之后对公司
出资或股份进行认购、承受的人都可视作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