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具有公开羞辱性质的
不当言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更严重的甚至触犯了相关
法规。
依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的
治安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情节较轻者,将面临
行政处罚;而对于那些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则需要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当此类言论发生在特殊的社交圈子内(例如某地的人群聚集之地或是亲朋好友的微信群)时,其性质又有所不同。只要该圈子与被指责的对象(无论是地域群体还是生活活跃的群体等)存在紧密联系,那么对其涉及的内容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审核。若只是出于善意的批评,并未包含任何恶意的谣传,或是带有辱没性质的话语,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能视为
犯罪。但是,如果这些指责是基于凭空捏造的事实或是谣言,且影响程度未能达到严重的标准,那么这便是对他人
名誉权的一种侵犯。倘若这样的言论产生了超过五千名的访客访问量,或是转发率突破了五百人次,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诽谤。
然而,如果这些言语中的污蔑部分实际上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虽然诋毁性质明显,但由于情节还不足以引起严重后果,所以这种情况顶多被判定为非法侵犯他人权益,可能会遭到
拘留或者罚款的
处罚。
至于真正能够引发严重后果的(例如导致
当事人出现自杀倾向,或者引发精神健康状况恶化等),那么就有可能构成
侮辱罪。所谓名誉权,即指公民或
法人得以保有并维护其自身良好声誉的权利。而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实体现为实质上存在对他人名誉的损害,通过传播
虚假的言论以损害他人名誉,并且这个言论已经为第三方知晓。
具体来说,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用语言或者行动对外公开地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损损低毁他人的名誉,尽管他们这样做并不涉及到“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编排和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的名誉;
(3)蓄意泄露、扩散法律所保护的他人
个人隐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