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单身并未被纳入不可
收养孩子的范畴内,也就是说,只要相关人士符合严格的法定规定,他们同样具备成为养父母的资格。详细而言,第一条规定应是“无子女状况”,这里所指的“无子女并不代表养父母无法拥有自己的亲生骨肉,也不包括
收养他人子女或过继子女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已婚夫妇有拟收养子女的意愿时,必须经过其婚姻伴侣的统一同意才能切实进行收养实操;接着,对于两性间的收养行为,通常要求
收养人的年纪应大于被收养人40岁以上;而在第四点上则提到,若要收养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则需排除被收养人生父生母存在重大特殊困难导致其无力
抚养该子女的情况,同时,也无需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须达到40岁以上”以及“被收养人年龄不超过14周岁”的条款有所顾虑;
最后一项,如果是收养被遗弃在福利机构的孤儿、身体残障儿童或是难以寻找到生父母的婴儿,那么对于收养人是否为单身或是收养单一孩子的数量,都可以不去过多地强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