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办案流程专题 > 驳回诉讼是不是就是败诉了

驳回诉讼是不是就是败诉了

驳回诉讼请求并不绝对等同于败诉。在法律领域中,驳回起诉是指法院根据相关程序法规则,在对已经立案接收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要素和要求,进而拒绝接受该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败诉”,通常是指当事人诉讼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来说,也就是其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需要注意的是,驳回起诉关注的焦点在于立案受理后在程序层面上的诉权问题,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因此,当案件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裁决为驳回起诉时,实际上法院并未对原告所主张的实质性的权益做出任何裁定或判断,这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有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新修订:2024-08-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