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并不绝对等同于
败诉。在法律领域中,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根据相关程序
法规则,在对已经
立案接收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原告提出的
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要素和要求,进而拒绝接受该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败诉”,通常是指
当事人的
诉讼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来说,也就是其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需要注意的是,驳回起诉关注的焦点在于立案受理后在程序层面上的诉权问题,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符合法定
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因此,当案件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裁决为驳回起诉时,实际上法院并未对原告所主张的实质性的权益做出任何裁定或判断,这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有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