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向
信用卡内偿还欠款后立刻遭遇信用额度被降,在特定情境中乃属合法之举。对于掌握客户资源的银行方而言,在为降低因违约、
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风险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措施中,可能会适时对持有者的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减少。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持卡者与银行双方的经济权益。
然而,当持卡人对银行单方面降低自身信用额度感到不满时,可依据相应的
合同法法规则,要求银行必须遵循先前已有的且双方共同商定的信用额度来授予。若在额度调整前未能及时告知持卡人或者通知缺乏足够清晰明确,持卡者同样有权追索银行
履行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总的来说,针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违规,应视银行实际操作及持卡人历史还款纪录等诸多因素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
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
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