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车祸所导致的伤亡并不等同于我们需要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的标准。仅当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令,进而引发了
重大事故,致使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甚至有人员因此丧失生命,或者对公众或
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时,方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一般的
交通肇事行为,虽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
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但是并没有突破交通
肇事罪中所定义的重大伤亡认定标准的话,也不必承担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同时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如下:若出现任何一种条件,即死亡一人或三名以上的重伤者,并且该驾驶员对本次事故承担全责或者
主要责任;或者如果涉及到三人及以上的死亡,且驾驶员与事故的同等责任分担;再或者是造成重大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
经济损失,而驾驶员又应对此类损失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无法支付总额超过三十万人民币的赔付金。
在其交通肇事行为中导致一人以上的重伤,且驾驶员需对事故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就以交通肇事罪来确定
刑事处罚的具体幅度:
首先,
酒后驾车或者吸食毒品
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其次,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次,已知晓
机动车存在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效,仍继续驾驶的行为;
此外还有,明知道机动车管理不合法或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但仍冒险继续使用的行为;
最后,过度
超载驾驶的行为以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