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行政相对人提出了
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期间内,行政机关仍然有权依法对其实施
拘留措施,但须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方可暂停执行。
2、当行政复议处于处理过程之中时,原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会因此而中断或终止这项行动,且需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继续执行。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认可的合理理由之下,该部门才会考虑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