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方能适用诉讼
财产保全制度:
首先,要有紧急情况存在,若不实施财产
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遭受无法修复的损害;
其次,必须由与案件利益密切相关之人向财产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并不会自动依职权启动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再者,申请人需出具足够的
担保,如无法提供,法院则会拒绝该项申请;
第四,被提起的案件必须涉及到具体的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范畴之内;
第五,必须是由于对方
当事人的某种行为可能使得裁决难以执行;
最后,申请人只能在整个
诉讼程序当中提出申请。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其也是有权依职权决定对
诉讼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法院明确要求,否则申请人仍可渭提供担保。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