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之中,被传讯者既可视为被告,亦可成为原告。
依据现行
法规之规定,被
传唤之人即为彼等所涉
诉讼案件中的
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及被告两方角色。诉讼过程中,若原告接到
传票后无故不赴法庭参加审理,或是未经法院授权中途擅
自离场,则可作撤回
起诉处理;同理,若被告接到传票之后无故不出席审判,或未经法院批准中途离场,也将以缺席形式作出裁判。因此,原告与被告皆可能身处被传唤一方。
《
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
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