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普通
合伙企业中,每一位
出资人皆需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一种无上限的
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的参与者都被赋予了
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然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中,只有其中一部分投资人为
企业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剩余的出资人则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甚至可能包括
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内的投资人数应当至少达到两位,而且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任何上限设定;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人数需要控制在两人到五十人之间,并且这些投资者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一位
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事务都具有相等的权力;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则不被允许直接决定或干预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出资人无法在
合伙协议中做出约定,将全部的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让部分合伙人承担整个企业的亏损;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上述情况已经得到合伙协议的批准,那么就可以将全部的利润分配给特定的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是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担任成员的合伙企业产生直接竞争的业务;然而,有限合伙人却可以自行开办,或者与他人共同运营与本企业存在冲突的业务,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另行规定。
6.普通合伙人不得和他所担任成员的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共识;
至于有限合伙人,他们有权与同行进行商业活动,只要在合伙协议中并未被明确禁止。
7.若普通合伙企业的某位合伙人想要动用自己的投资份额作为
质押物,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这一举动将会被视为无效;相对地,有限合伙人虽然拥有动用投资份额的权力,但是也需要遵循合伙协议中所明文规定的义务,避免违反相关
法规。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