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
司法机关对银行卡的冻结是无法自行解冻的,需要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申请,并由法院进行验证与监督之后,方能决定是否解冻相关的银行账户,而并不是原、被告双方私自就能进行解冻操作的。
然而,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通过法院组织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就可以由原告方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接着再经过法院审慎的审查与决定之后,才能正式作出解除
账户冻结的裁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