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投机取巧地捕捉、强横霸道地抢夺其他养殖者所养殖的水生生物资源者,这无疑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有权机构可以依法对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对于实施非法捕捞以及抢夺他人精心培育的水生生物资源,又或者蓄意破坏他人成功建立起来的水产养殖设施的个人或团体,政府有权对其下达纠正指令,同时处以最高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因上述
非法行为引发了他人的
经济损失,相关
责任人须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如构成
犯罪行为,法律对此将严惩不贷。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
国家公职人员在合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制造阻碍,那么他们可能将面临
警告性处分或是罚款金额为200元以下的
处罚;
然而,当这种阻碍行为严重到足以构成威胁时,涉事者将会受到五天至十天的短期
拘留,同时还将面临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额外惩罚;
最后,若是涉及到犯罪行为,那么有关涉案人员必将依法面对
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