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嫌犯之后,侦查期间通常为两个月,但在具备特殊条件且获得合法批准的情形下,侦查期可延长至1至5个月不等。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公安部门在实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两个月内未能有效进行侦查行动或取得关键
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批准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的决策。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
逮捕条件,但经审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
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的同时,应当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
法庭宣布
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
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
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