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因
机动车撞击电瓶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若承担全部责任的主体需对受害者提供
赔偿,那么具体内容应依照伤害程度及损害情况来确定,这包含了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两条主要赔偿路径。在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也曾就此类问题发布过详细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指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则中第76条所提到的“人身伤亡”,是指向机动车与受害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所导致的损害。除了上述各类损失外,还包括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第1101条至第1123条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各项经济利益损失。
同时,该法则中第76条中所述的“财产损失”,则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
财产权益受损,从而导致的实际利益损失。至于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阐述了由于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各类财产损失,
当事人若向
侵权方提出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车辆内所承载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救援的必要开支;
其次是因为车辆遭受严重破坏或无法修复,购置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价值与其相等的新车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接着是在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营利性质业务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开展原有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工损失;
最后是某些
非营利性车辆因无法正常使用,所衍生出的普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