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项目:
首先,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土地所有者因政府征收其土地而失去的部分经济收益;
其次,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需要重新寻找到其他生活来源的原住民;
最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用来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相应补偿。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计算方法为取被征收耕地在征收之前的3年内平均每年的产值并乘以若干倍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个倍数的最高限制是30倍。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这一倍数已经被适当提高超过了30倍的法定上限。
至于
拆迁问题,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立法原则,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得以充分补偿,且所
赔偿的金额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确保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理水平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