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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婚内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如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则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1.若结婚后,某一方的家长以其自身资产全额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且在产权注册时明确表示该房产仅归出资人士子女所有,那么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家长对于其子女的赠予行为,据此,此种房产不应纳入到夫妇双方共有财产范围之内。
2.如果结婚以后,采用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购房行为,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偿付贷款等责任均由个人承担,那么在此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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