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如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则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1.若
结婚后,某一方的家长以其自身资产全额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且在
产权注册时明确表示该房产仅归
出资人士子女所有,那么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家长对于其子女的
赠予行为,据此,此种房产不应纳入到夫妇双方
共有财产范围之内。
2.如果结婚以后,采用个人的
婚前个人财产进行
购房行为,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偿付贷款等责任均由个人承担,那么在此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不能算作
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