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所背负的
债务,如系其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在夫妇
离婚之时,这部分债务便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环,视乎情况,女方应当对这些债务进行偿还。反之,若这笔外债并未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需,而是男方独自承担的责任,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女方无需对此负起
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任一方在婚后归于追认等这种共同表达意愿的方式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且仅出于家庭日常生活之需所承担的债务,均可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社会生活开支以外的债务,除非
债权人可以提供
证据证实这部分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或是基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这部分债务并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