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扬州法律咨询 > 扬州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两人共有的房产一方能去抵押吗

两人共有的房产一方能去抵押吗

罗* 江苏-扬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2.26 02:56:57 309人阅读

两人共有的房产一方能去抵押

其他人都在看:
扬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扬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两人共同拥有的房产,其中一方通常不能擅自办理抵押手续,共有房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抵押规则有所区别。

按份共有情形下,房产所有人仅能以自己所占的份额设定抵押才有效;若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就用双方共有的份额去抵押,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该抵押行为无效。

共同共有情形下,处置共有房产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一方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抵押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若抵押权人不知情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抵押有效,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所以,一方想要抵押共有房产,应当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以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5-12-26 06:33:0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两人共有的房产,一方通常不能擅自抵押,需根据共有类型和实际情况判断抵押效力,建议先取得另一方同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房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人仅能以自己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有效;若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以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或共同份额设定抵押,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抵押行为无效。对于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该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抵押的,属于无权处分。若抵押权人不知道该房产为共同共有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抵押行为有效;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请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因此,一方要抵押共有房产,应先取得另一方的明确同意,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如果在共有房产抵押过程中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5:49:52 回复
咨询我

两人共有的房产,一方通常不能擅自办理抵押手续,具体效力需根据共有类型判断,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抵押时的规则不同,未经同意可能导致抵押无效或引发纠纷。

1.按份共有情况下,按份共有人仅能以自己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有效。但若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以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或共同份额设定抵押,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抵押行为无效。

2.共同共有情况下,处分共同共有的房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若抵押权人是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抵押有效;若不符合,其他共有人可请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3.为避免法律纠纷,一方要抵押共有房产时,应先与另一方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2025-12-26 05:10:3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按份共有房产的抵押规则。按份共有人有权以自己在共有房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有效;但若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的整体或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设定抵押,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主张抵押行为无效。

(2)共同共有房产的抵押规则。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若抵押权人不知情且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抵押行为有效;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请求确认抵押无效。

(3)共有房产抵押的注意事项。一方欲抵押共有房产,应事先与另一方沟通并取得明确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抵押效力争议或财产纠纷。

提醒:
抵押共有房产前需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降低法律风险;若发现共有房产被擅自抵押,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判断抵押权是否成立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6 04:37:02 回复
咨询我

(一)先明确房产共有类型。若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使用自己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但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若是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抵押整个房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抵押前需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无论哪种共有类型,为避免法律纠纷,抵押前应与另一方沟通并获取书面同意文件,如共同签署抵押合同或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2-26 03:37: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拿去抵押有效吗

    专业解答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属于共有人。若是需要用共同财产提供抵押,则必须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同一才行。若是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他人,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此时没有经过配偶(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024.09.13 5875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