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
交通费用时,需参考受害者及其必要护理人员因求医或转院治病而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交通费用的核算通常需要参照
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各级国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一般的公务出行车船票标准执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使用普通公共汽车作为主要乘行工具。
然而,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受害者也可选择搭乘救护车或出租车,但是必须向法院明确解释使用这些交通工具的合理性。
此外,交通费用还应凭借正式的收费凭证来进行核准;该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应与其就诊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相互吻合。若发现凭证内容无法达到要求,则应在
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部分。
其次,关于
误工费用,需依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合理认定。对于误工时间的计算,需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确认。若受害者因重伤导
致伤残并因此持续耽误了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可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鉴定为残疾前的最后一日为止。假如受害者具有固定收入,误工费用将按照实际收入的减少来计算。但若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可按照他的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计;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适当
证据,则可以参照
起诉法院所在地同类型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平均
工资来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