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于涉及
卖淫嫖娼行为之人的处理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如下之
量刑基准酌情处置:
首先,对于实施此类不法行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会执行10天至15天不等的
行政拘留措施,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其次,对于年龄处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以及
初犯、受生活所逼而涉事卖淫嫖娼的成年人,在法律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范畴之内,则仅需执行5天内或500元以内的罚款即可解决问题。
再次,对于已经
违法的卖淫嫖娼人员除了应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依据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多次出现此类行为,或是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在过去两年内有两次及以上涉及此领域的行为,都将面临着严厉的收容教育处理。
最后,对于那些曾经因为卖淫嫖娼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但此后依然保持该不良行径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对其实施5000元以内的罚款惩戒。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
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