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存入银行的现金被机器吞没,这一现象本身并未直接触犯该
法规所列出的任何
违法行为。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那些
扰乱公共秩序、侵犯社会稳定的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制造混乱等。而存入银行的现金被机器吞没,这通常被视为
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可能会引发
民事纠纷或者银行内部的管理问题。若存入的现金被机器吞没的事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疏忽有关,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
公共秩序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干扰,那么就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该法规中所描述的情况。举例来说,假如有人故意制造存入银行的现金被机器吞没的假象,从而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秩序,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了该法规所定义的扰乱秩序的行为。然而,存入银行的现金被机器吞没本身并不能作为
刑事拘留的直接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个人
财产损失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来解决,例如向银行提出
赔偿要求等。倘若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故意为之,那么可能还需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构成其他
犯罪,如
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总而言之,存入银行的现金被机器吞没本身并不是刑事拘留的直接依据,除非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共秩序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