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需具备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被单独适用
附加刑;
其次为有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则无法避免潜在的社会风险。关于
累犯能否在检察机关获得取保候审,这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其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要求。若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处罚,并且在其他方面也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等,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是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累犯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这就可能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冲突。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由检察机关根据累犯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来做出最终决定。如果累犯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并不会对社会构成重大威胁,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他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反之,如果他并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很可能无法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